各項補償標準

一、地價補償

(一)補償標準: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39條規定,區段徵收土地時,應按照徵收當期市價補償其地價。市價查估另依內政部訂頒「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辦理之。

(二)補償方式:

1.領取現金補償:未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申請領回抵價地者,本府將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現金補償。

2.申請領回抵價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0條規定,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抵價地。

3.部分領錢、部分領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二、土地改良物補償

(一)建築改良物及營業損失機器設備遷移費部分:依「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及「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辦理。

(二)農林作物、水產養殖、畜禽類部分:依「桃園市農作改良物與農業機具設備畜產水產養殖物徵收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辦理。

(三)墳墓部分:依「桃園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辦理。